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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购销合同的责任

虚假购销合同的责任
虚假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虚假出资的情形种类的介绍了。总的来说,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没有将相应的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占有的行为。同时,当虚假出资的数额较大的时候,涉案股东还将面临刑事处罚。不过,转移行为是需要进行专业认定的,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编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迅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