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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 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月份; 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 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 20 个月,二级 18个月,三级 16 个月,四级 14 个月,五级 12 个月,六级 10 个月,七 级 8 个月,八级 6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至四级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 20 年, 已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去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 18 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 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发。


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 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执行。


(二)支付渠道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第 1-5 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 6 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第 1-6 项待遇均 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劳动者被鉴定成为工伤的话,那么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这种赔偿当中是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标准,1到4级的伤残津贴是以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按月领取的基数来发放20年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