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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无效判决的正确定位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行政确认无效判决的正确定位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


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驳回起诉一般是法院才会实施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要有合适的理由才可以处理,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认为对驳回的起诉不认可,还可以直接再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