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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仲裁延期审理

什么情况可以仲裁延期审理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刑诉法休庭情形有哪些?上文从法律的角度向读者解答了,最重要的一点是人们需要区分开休庭情形和延期审理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对案件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案件者应该区分好这两种情形,以免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