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轻度)(重伤二级)。
《标准》容貌毁损的条款,是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简称《重伤标准》)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的量化。吸收采纳了GA/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容貌毁损的条款,该条款已在鉴定实践中广泛使用,鉴定人并不陌生。容貌毁损(重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