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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二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二)三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三)四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四)五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五)六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六)七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七)八级条款系列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八)十级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条款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完整条款略,可自行搜索)


根据以上部分等级规定,植皮的情况可能鉴定为二至八级、十级伤残,实际结果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网络信息仅供参考。为避免伤情变化影响结果,认定和鉴定有期限规定,当事人应尽快进行,可自行前往或家属、单位申请,单位拒不配合的可将其告上法庭。申请复议的时间也有限制,需要留意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