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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城镇拆迁补偿规定

新郑城镇拆迁补偿规定
城镇拆迁的规定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