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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春秋战国怎么判刑

盗墓春秋战国怎么判刑
盗墓春秋战国怎么判刑
以“疑冢”防避盗掘的做法,后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欢等都曾采用这种史称“虚墓”、“伪墓”的形式。

辽宁北票北燕冯素弗墓中人骨无存,骨骸朽毁和被盗墓者毁坏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学者推断,这是“经过科学清理的第一个潜埋虚葬的实例”。

(曹永年:

《说“潜埋虚葬”》,《文史》31辑)传统的反盗墓手段,又包括石椁铁壁以求坚固,储水积沙以防盗凿,以及以机弩飞箭、伏火毒烟来杀伤盗墓者的方式。

盗墓行为的道德批判和法律惩罚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

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

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

《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

《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

“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

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

《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

“诸发冢者,加役流;

已开棺椁者,绞;

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

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

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

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

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

这正是因为“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

《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

民众的“不悦”,民众的“失望”,都表现了一种对于“发墓毁棺”的作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倾向。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

宋人程大昌《考古编》说:

“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

”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

如果有人不畏惧这种保护墓葬的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

《异苑》写道,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

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死。

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王争王争有声。

”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

类似表现盗墓恶报的故事还有许多。

这一现象,也是民间否定盗墓的社会舆论倾向的一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