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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

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

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

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

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