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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过程

美国刑事诉讼过程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在美国有两个平行的法院体系,即联邦法院体系和州法院体系。但是两个法院体系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十分接近. 1.对抗式的司法体制.主要由控方和辨方的律师,而不是由法官来调查案件并向法庭证明自己主张。控辩双方都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然后法官和陪审团来裁判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依据。 2.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每一个被控有罪的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一律推定为无罪。这就意味着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将完全由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来判定,而不是由于被逮捕和被起诉,有犯罪嫌疑来判定。 3.逮捕和搜查 法官还监督检察官逮捕的决定和到私人住所搜查证据的决定。除非一位法官签发逮捕令和搜查令,否则不允许逮捕公民或者到公民的住所里或私人不动产上搜查。在签发这种逮捕令和搜查令之前,法官必须根据在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或保证书中载明的已有案情事实,断定即将被逮捕的公民的确实施了犯罪或者即将被搜查的住所里或地产上确实有犯罪证据的存在。 4.检察官或警察在讯问被逮捕且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她指控的罪名、保持沉默的权利和聘请律师到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经过例行程序之后,必须立刻被带到法官面前进行“到庭答复控罪”的程序,法官会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如果被告无法负担聘请律师所需费用,法官会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律师费由政府负担。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两次“到庭答复控罪”。一次是在被逮捕之后,另一次是在数个星期后,正式提起公诉时。 5.警察讯问和避免自证有罪的豁免权 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向警察供述,那么可以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作任何供述,或者希望先向律师咨询,那么警察或检察官一般不讯问他们,因为他们享有避免自证有罪,不作供述的豁免权。这项豁免权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又一个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强权迫害的机制。 6.证据展示 开庭审判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富戏剧性的阶段。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这个阶段对被告人来说事关自由与生命。其次,这个阶段也是律师们敏锐判断和雄辩才能得到充分展示的阶段。开庭审判的具体程序如下:在检方的开场陈词之后,如果辩方愿意,则辩方做开场陈词,而后,检方询问检方的证人并提交检方的其他证据。(与欧洲的通行做法不同,证人在美国法庭作证时是坐着,而不是站着。)辩护律师“反诘问”检方证人,亦即通过质问和诘问来推翻和动摇他们的证言。法官也可以向证人提问,但必须谨慎的提问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地位。对抗式诉讼体制的核心理论是:在势均力敌的双方对抗中,在直接盘问与反诘问中,在立论与反驳中,事实真相最有可能出现。在案件情况全部展示给法庭以后,控辩双方做结束陈词。在结束陈词中,双方竭尽全力说服陪审人身保护令状 即使所有对判决表示异议的申诉渠道都已经用尽,已被关押的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人身保护令状”对自己的监禁提出异议,请求认定监禁非法。团被告人已经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被证实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7.人身保护令状 即使所有对判决表示异议的申诉渠道都已经用尽,已被关押的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人身保护令状”对自己的监禁提出异议,请求认定监禁非法。 刑事诉讼程序内容太多,不可能在这里完全列举,即使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只有经过法学院的系统教育后才能真正的完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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