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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
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特别注意: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危害的,且满足拘留的条件,那么就会被关押,公安机关再继续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确切证据后就能移交起诉,但是在羁押一段时间后没有证据的那么就只能释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