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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拘留办法

移送行政拘留办法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事先告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处罚决定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共计七种类别,不包括移送,可见移送不是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也无须告知移送的决定。 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后是否实施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事先告知应由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作出。 综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涉及移送行政拘留的行政违法案件中,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好属于环保部门职权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而后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由公安部门作出,环保部门没有义务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