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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条件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条件
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法院的相关条件有哪些

1.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实质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3.破产申请的驳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5.受理前的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