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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篇的内容有变更了吗

民法典关于婚姻篇的内容有变更了吗
民法典关于婚姻篇的内容有变更了吗
《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许多新内容: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