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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关系

1、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是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明确了合同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的界限。

3、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行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目的性使其与一般的商量行为区别开来。

4、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且可以根据自的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将选择其行为内容的自由、选择行为对象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以及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

有关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的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赠与合同和好意施惠的认定上,必须在符合好意施惠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处理,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可以按照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