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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贪污受贿司法

最高院贪污受贿司法
贪污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贪污受贿是属于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这种行为会让真正该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对于当事人只要一旦被抓到,那么就会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来进行处罚,所以,不是我们的财我们千万不能用不合法的方式来夺取,不然自己也会惹来很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