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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受处理。
2、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 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