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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何申请破产重整?

申请人如何申请破产重整?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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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申请人

对于破产重整申请人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一)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利,必定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即该主体对于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具有合法权益,而该合法权益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而得到保护。而判断一定主体是否对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具有合法权益的标准则需要考量重整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

(二)重整申请权人应该具有申请重整的“激励”

所谓申请重整的“激励” ,即重整申请权人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而使得自己合法权益因债务人经营困难而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或者相对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申请权人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增加。在这样一种利益对比的情况下,作为一名“经济人”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会形成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主观“激励”。但是对于债务人重整具有合法权益的人并非都有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激励”,如抵押物价值大于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不会使得债权人权益受到较大幅度的损害,该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激励”不大,但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债权人放弃优先权利而取得这种“激励”。

(三)提出重整申请应符合法律程序性规定

法律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申请权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是标准的法院非诉讼司法审判程序。而且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重整程序将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所以,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样是决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权的因素之一,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重整制度中,法律规定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的时间不同,如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程序便不可逆转,即便具有合法权益同时兼具申请“激励”的申请人,同样不具有申请启动债务人重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