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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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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有没有什么区别呢?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况:欠缺民事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这就为大家解答了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