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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不同点有哪些

减刑和假释的不同点有哪些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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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不同点有哪些

(1)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2)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两者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除死刑外的其他4种主刑,不包括死缓;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二、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是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三、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