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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解除合同

民事案由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案由是怎样的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具备一定的情形时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案由,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多数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不经通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对方以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同意解除,或者判决之时履行期间已过;解除权人主张的损失系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利益;对方的异议自通知解除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期限。对此,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相对方可以抗辩而无须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只对解除是否成立进行确认而无需判决是否继续履行。在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解除不成立,则应向当事人释明,其有提起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法院或仲裁机构一旦确认权利人享有解除权并正确行使该权利,解除的法律效力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就已经生效,而不是裁判机构确认时才生效;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生效。在相对人超过了异议期而未提起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合同已经解除,解除权人只提起解除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即可;当事人只诉求解除合同,并没有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与合同的性质有关,实际中可灵活掌握,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失赔偿。应当优化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对于合同是否解除可依据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先行做出一部判决,对于比较复杂的赔偿事宜继续审理。相对方超过三个月行使异议权时对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否予以审查,以不审查为原则,审查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