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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政策;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   (四)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   (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对承包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由其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管理、审计承包合同款项的提取、使用及帐内核算,培训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员。 以上是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