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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商品商标被抢注

在售商品商标被抢注
在售商品商标被抢注
(1)异议(申请中商标):

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

可以基于恶意或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异议;

(2)撤销(已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有效救径。

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抢注商标,该途径也是国内商标权人应当熟练使用的反对方式之一;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

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

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

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