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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飙车

危险驾驶罪的飙车
危险驾驶罪飙车的定义
调查结果显示,现在很多城市出现的城市飙车竞速行为有愈演愈烈趋势,因造成了许多惨剧和道路风险而日益为人们所痛斥。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飙车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正式纳入刑法。

“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罪状之一,被正式写入刑法之中。从“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沿革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抽象为危险驾驶罪,这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其从行政处罚的领域进入到刑法的控制领域。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机动车认定范围和证据的收集与采信,模糊了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机制,使得行政处罚在“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上被架空,两者难以衔接。“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过分宽泛化,法定刑处罚不到位,使得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承担追诉“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使命,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要摆脱上述困境,现实对策就是明确“飙车型”危险驾驶的概念及具体行为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超速百分之20的,罚款200元并处记3分处罚,超速百分之50的,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但是现在看来飙车一族并不惧怕交警部门的罚款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