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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由于夫妻之间的离婚案件情况不同,因此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离婚案件举证时,需要实际注意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当然,作为原告,要是无法进行有效举证的话,当然,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就有可能对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