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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请问一下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呢?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