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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
征收公有住房的补偿与奖励

公有住房是指县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家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


(一)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房改购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


2、已获得公共租赁房实物(包括原廉租房)保障的,需退还原配租的房屋;


3、已获得公共租赁房(包括原廉租房)货币补贴的,应停止申领货币补贴。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者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的,由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处理。也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解除租赁关系。


1、承租人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60%向产权单位申请购房,并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产权单位可按不超过其原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70%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并解除租赁关系。


3、承租人未与产权单位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产权单位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产权单位优先安排住宅用房与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