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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购销合同

建筑装饰购销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