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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效力认定诉讼时效

合同变更效力认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既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是相符合的,而且中止之后的诉讼时效必须要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了之后,才能继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