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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活动 挪用公款

盈利活动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