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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籍改革

江苏省户籍改革
江苏省户籍改革后的户籍性质
你好!在百度知道发布链接是有一定限制的,以下是相关文件的节选以供参考,你也可以登录户籍所在地的省公安厅或者直辖市公安局的门户网站具体查询相关政策。 1、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号第二条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2、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第一条规定: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