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首先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公务员请病假的话,那么病假的时间一般是以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为标准的,其次的就是,如果公务员长期请病假,并且符合了,不能够继续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那么是应当享受一定的待遇,但是并没有说要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