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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的责任认定

疲劳驾驶的责任认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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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的认定

一、疲劳驾驶的概念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第九项第二款规定,“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16-G416.10-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类与代码说明中,“疲劳驾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6条第九款的规定。这里的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按照这一概念,“疲劳驾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2、必须在道路上行驶时;

3、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就构成“疲劳驾驶”。

二、疲劳驾驶的技术认定

1、从行为被发现前24小时内,计算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累积时间,若超过8小时,并有疲劳驾驶外在表象的,则符合疲劳驾驶条件;

2、通过调查,确认驾驶人有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虽然累积时间没超过8小时,仍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三、预防疲劳驾驶的法律规定以下规定是为预防疲劳驾驶法律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而非对疲劳驾驶的界定。

1、驾驶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将受到处罚。2、旅客运输驾驶人的特别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3、道路运输驾驶人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