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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申诉诉讼时效

劳动申诉诉讼时效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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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
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
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