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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判决为工伤

未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判决为工伤
法院判决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工伤认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