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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主体

医疗事故的赔偿主体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

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都已经了解了,它包括了患者在治疗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等,支付标准一般是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而这部分的赔偿并不由医务人员支付,赔偿主体应为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