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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