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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协议离婚

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协议离婚
保证合同约定不明
以下是对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的问题的回答:

关于利息情况,原告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利率为1%,何某仅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共计400元。被告何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月利率为5%,且为预付,其在借款当日即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后一直按月利率5%付息至2013年10月8日。但双方对其所述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而法院另查明,被告何某于庭审时提供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何某现金贰万元……”,何某对此解释称是在付息至2013年10月8日时,接着偿还本金20000元。原告对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实际未收到何某偿还的20000元,仅出具了收条给何某,后期也未索要回收条。但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对此,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支付款项,该借款合同生效。被告何某对其辩称的月利率情况及利息为预付的方式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双方对逾期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何某应当按约定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何某提供的收到条,原告虽质证称实际未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何某提供的收到条予以采信。何某辩称该20000元偿还的为本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给付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以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及主债务为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因此,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何某尚欠原告本金26840元,并按约定利率自2013年10月9日继续支付原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