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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变更,因而确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共签共认之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条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就对外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其包括明示,如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也包括默示,如未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部分偿还借款或利息、提供银行账号接受相应借款、以个人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存在相应共同债务等。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债权人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规避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此外,夫妻一方如果发现配偶未经自己同意对外举债,应当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的反对意见,避免以自己名义向对方还款、同意清偿等,以减少“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二)家事代理之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条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子女的教育等,这部分费用是维系家庭生活必要的开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债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的日常消费水平。
(三)债权人举证之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是说,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才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债“夫妻共同生活之债”比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范围更广,主要包括:购买房产或车辆供家庭使用、支付出国或私立教育费用、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产生的债务。
2、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判断此类债务,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综上,“假离婚”易弄假成真,以离婚逃避债务存在诸多风险,还望慎重。
在婚姻中,注意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防范另一方对外举债的行为,以减少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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