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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复制权侵权案例

网络复制权侵权案例
网络复制权侵权的案例

H 公司诉T 公司、D 公司侵犯复制权纠纷


H 公司是涉案电影《画》片的权利人。H 公司发现涉案 网站可以在线流畅播放《画》片。经查,该网站是T 公司旗下网站。


D 公司系某影院的经营者,其公司员工陶某使用普通DV设备对其影 院首映当日播放的 《画》片进行了录制,但 D 公司认为这是陶某的个人行为。H 公司认为D 公司作为某影院的经营者对于其员工的录制行为疏于管理,主观上具有过错,遂将D 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D 公司称,为防止其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某影 院放映影 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 24小时巡查,并颁布内部员工手册严禁员工对放映影片进行盗录、盗摄。D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影院放映的具体操作”规定:放映机房内严禁吸橱,严禁会客,在没有值班经理的陪同下,机房内禁止外来人员参观,放映员发现非本单位职工应及时询问并予以拒绝。员工手册中关于“值班经理工作制度”规定:为了实现影 院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影院的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特设立值班经理一职。关于“值班经理日常工作流程”规定:营业中值班经理应每2小时左右全场巡视一遍(包括放映室),检查监督组长和各岗位所有员工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并做巡场记录;抽查巡视放映厅,检查每个放映厅屏幕图像、声音、温度是否正常,是否有观众吸烟,影厅内卫生状况,座椅、杯架、座位号是否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H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以及T 公司和D 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由 制 片者享有,H 公司作为权利人依法对涉案影片享有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由 D 公司提交的其 员工陶某自述说明可知,陶某于《画》片首映当日在某影 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片,并将其拍摄的《画》片向第三方出售,陶某此举已构成对H 公司复制权的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 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 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片,且录制 行为发生在《画》片的首映日当日,结合D公司內部规定,有理由推定在《画》片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D 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 录制《画》片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且D 公司作为专业的影 片放映场所经营者,其亦应当知晓《画》片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但 D 公司明知其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录制《画》片 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 员工拍摄《画》片 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H 公司复制 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某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 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T 公司停止侵权,赔偿H 公司8万元;D 公司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