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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为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

婚姻法中为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对于男女朋友在婚前买房的,可以对相关出资情况进行认定,并约定后期的财产分割意见,这显然是有效的,但相关条款不得存在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下,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矛盾和纠纷,还可以对相关约定或者协议来进行公证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