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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现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现
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商标侵权行为。


①未经许可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主要表现是,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侵占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市场和应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蒙骗了消费者。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里所指的“销售”包括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有关销售活动。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或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行为即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标的所有人以低价购入非名牌商标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标换上自己的名牌商标,再投放市场卖高价的行为。


商标侵权在我们国家确实也是比较常见的,因为现在很多的山寨品牌都想要搭便车,利用名牌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达到一个非常好的销量,但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益,一旦发现的话可以诉讼来解决。也可以申请认定商标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