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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怎样计算,交通事故护理费怎样计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怎样计算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二、交通事故护理费怎样计算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