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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溯及既往效力

合同溯及既往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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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一部,并没有最新出台。

只是有一部《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动合同法》是对原有劳动法的完善和补充。

06年签订的合同,要分两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据《劳动法》,08年以后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之前的事项,当时没有规定的,而后《劳动合同法》有新规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关于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该类补偿金年限时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