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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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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进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但是行即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第三行尽人事,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进行贸易活动。第四,刑警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为委托事务。虽然刑警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属于委托人。第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