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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57.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59.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60.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61.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62.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63.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

64.与上述第53项至63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65.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引起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