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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

因人身保险金具有补偿或者养老性,因而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另外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