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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人的赡养

无子女人的赡养
无子女人员的遗产分配问题
  一,无子女的人如果生前留有遗嘱,那还是要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才会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无子女的人死了,遗产主要有以下几种去向:  1,可以立遗嘱捐赠,或者说明自己死后遗产留给某个具体的人或者多个人。  2,无子女不代没有父母和配偶,父母和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如果无子女人员的父母先去世,也没有配偶,那么可以由兄弟姐妹(第二序位继承人)来继承,以此类推。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