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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土地流转政策

涪陵区土地流转政策
涪陵区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