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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房子“绑架”的婚姻,幸福何来

被房子“绑架”的婚姻,幸福何来
被房子“绑架”的婚姻,幸福何来
1、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事实。这一观点实际上就是规定的,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至于说“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也只是说对于一方婚前已付首付的房子,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将其判给实际产权登记人名下,但是由于双方共同支付了之后的“按揭部分”,所有房屋扣除首付之外的价值,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对此进行延伸解读,意味着法律其实是在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婚姻”,因为即便出现“当感情的小舟遇到风浪,让我们说分手”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产出的财产越多,各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能多获取一些。



3、婚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财产的因素,但现在的问题是,财产意识正在一点点侵蚀着“两情相悦”的感情空间。当网络中日益高调宣唱“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成为时下男女谈婚论嫁时对对方财产的要求,当日益增高的离婚率反证了人们为什么会对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极度敏感时,我们不得不再次明确婚姻和财产在幸福生活中孰轻孰重。